內地與香港已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訂立安排。該交換安排適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終結日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會計期。
部分所屬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為內地稅務居民的香港實體先前曾就上述會計期通知本局其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8F條的申報責任,并收到要求它們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通知書。如有關香港實體現因該交換安排而無須履行其申報責任,它們須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過國別報告網站通知本局。有關通知程序可參閱提交申報表指南的B.6部分。